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专业、学科)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换届;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业务培训;
(五)举办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当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