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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合肥市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合肥市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卫生有害生物防制的卫生、农业等行政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自愿参加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城乡鼠害及蚊、蝇、蟑螂、臭虫、虱、蜱、螨、蚁等卫生有害生物为主要防制对象,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为行业企业和会员服务,动员广大从事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工作者参与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不断提高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合肥市长江中路216号,邮政编码:23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会员与社会各届及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三)对重点课题组织科研攻关,解决卫生有害生物防制难题;组织防制方案和防制策略的调研和论证;研究、总结防制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协调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科研、生产、推广和应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的技术鉴定;
(五)开展科普宣传,普及防制知识,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群众,为鼠害、卫生虫害等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工作献计献策;对灭鼠药及卫生杀虫剂及其药械的质量进行群众监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六)开展学术活动,交流、推广防制新成果、新经验;加强与有关协会、研究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科学考察,加强相互合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科普资料;
(八)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举办经济、技术实体,开展业务咨询和服务;
(九)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制定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资质考核认证工作;
(十)承办政府和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管理、科技教育工作者和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从业人员或团体;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人书面申请,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团体推荐;
(四)单位会员:由单位(或团体)书面申请。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聘请协会名誉会长、协会顾问、聘请技术专家;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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