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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理事会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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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91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09日10:12:26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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