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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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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18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09日10:14:49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专业、学科)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换届;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业务培训;
  (五)举办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境外的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当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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