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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爱卫〔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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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11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12日08:46:04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开展2015年春季灭鼠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爱卫会,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春季是鼠类繁殖的高峰期,是灭鼠防病的最佳时间。为有效控制鼠密度,减轻城市鼠害,预防鼠类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开展2015年春季灭鼠活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灭鼠工作应贯彻“有鼠灭鼠,无鼠防鼠”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灭鼠活动后应达到:鼠密度以街道为单位控制在鼠夹法测定1%以下,或鼠迹法测定2%以下;外环境抽查2000米延长线,发现鼠洞不超过5处;重点场所防鼠设施合格率在95%以上。

灭鼠工作要在控制鼠密度的同时,重视居民区、公园、绿地、建筑工地、下水道、化粪池周边等重点环境堵塞鼠洞,以及清理食品生产和销售单位、饮食店、医院、粮库、仓储、农(集)贸市场、车站等重点场所的鼠粪、鼠洞、鼠咬痕、鼠尸等工作。

二、活动组织

(一)时间安排。

灭鼠活动时间为3月28日至4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28日至4月9日),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灭鼠投药员技术培训、准备药械、灭鼠前密度调查等。

第二阶段(4月10日至4月18日),统一投药灭鼠。

第三阶段(4月19日至4月30日),组织灭鼠后的鼠密度调查,开展检查考核。

(二)责任分工。

灭鼠活动由市、区(开发区)爱卫会按照“五统一”(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药械、统一投药时间、统一检查考核)的方法开展。灭鼠的范围是市区(包括区辖乡镇)和开发区。各街道(镇、乡)负责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区开展灭鼠活动,检查灭鼠工作落实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灭鼠工作专项经费的安排。

城建部门负责督促市政道路下水道、建筑工地、城市防洪设施的灭鼠。

林园部门负责督促城市公园、大型园林绿地的灭鼠。

城管部门负责督促垃圾中转站、处理场的灭鼠。

商务和工商部门负责督促农(集)贸市场的灭鼠。

食药监部门要依法监督饮食业和公共场所单位做好灭鼠相关工作。

卫生部门除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灭鼠工作外,并要求各级医院做好对可能误食鼠药人员的救治准备工作。

市、区爱卫办和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灭鼠技术指导、灭鼠前后鼠密度调查、灭鼠效果评价等工作。

(三)经费筹集。

按照市政府合政办[2003]123号文件的规定,灭鼠经费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筹集。各单位和居民应承担本单位和家庭的灭鼠费用。各级财政要向本级爱卫会核拨灭鼠专项工作经费,灭鼠专项工作经费包括:技术培训费、鼠密度调查费、会议、宣传、检查考核等公务活动费用、无管理责任单位的公共环境或场所的灭鼠费用。为弥补公共财政核拨专项经费的不足,各区可在提供杀鼠剂时加收一定的费用,用于无管理责任单位公共环境或场所的灭鼠,以及聘用的灭鼠投药员的劳务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保健费补贴。

(四)人员组织。

灭鼠投药工作应由经过培训的灭鼠投药员实施。灭鼠投药员由街道(镇、乡)负责组织、登记与管理,各区负责对投药员的培训,小单位应有1-2名灭鼠投药员,大单位每个重点场所应有1名灭鼠投药员,无管理责任单位公共环境或场所,由街道聘用专业消杀机构(PCO公司)灭鼠投药员负责灭鼠投药工作,所需费用可由区财政承担或从社会筹集的经费中支付。

(五)药械供应。

本次灭鼠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慢性抗凝血杀鼠剂。不易投药场所可使用粘鼠板(精装板)、鼠夹等捕鼠器械。各单位可通过所属区、街道、乡镇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杀鼠剂,所使用的产品必须送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测。鼠药供应商、服务商要建立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急性剧毒类杀鼠剂;对违规者,有关部门一经查明,将依法予以没收和处罚。在规定使用的鼠药品种之外的其它灭鼠药品,活动期间一律暂停使用。

(六)设施建设。

各区、开发区爱卫会要组织街道(镇、乡)完善建成区范围内“防鼠毒饵站”的建设。要对市区已经建成的毒饵站加强管理,已经损坏的要及时修补;对辖区内单位毒饵站密度不达标的要及时增补。在全市统一灭鼠期间,要保证站内毒饵量,确保灭鼠效果。

(七)检查考核。

各区、开发区爱卫会要组织各街道(镇、乡)对辖区单位灭鼠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各街道(镇、乡)要至少确定1名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检查员,加强辖区灭鼠督查,对灭鼠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绝灭鼠或鼠害严重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新闻曝光,同时不得申报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

三、相关要求

(一)灭鼠防病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要对此次活动给予足够的重视,将其作为公共卫生重要工作来抓。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灭鼠防病职责,加强对本行业灭鼠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充分发动群众,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让群众知晓科学灭鼠的意义和相关知识。

(二)做好灭鼠期间的安全工作。各单位在投药灭鼠中,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鼠药,由经过培训的投药员,按使用方法足量投放到位。投药前应进行告示,投药点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用投药装置投放;投药后要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死鼠和剩余的鼠药要予以集中深埋处理,确保安全。

(三)鼓励灭鼠重点行业单位委托有害生物控制机构开展专业化服务。合肥市卫生有害防制协会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灭鼠活动,PCO公司应主动到辖区爱卫办登记备案,服从各级爱卫部门的统一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四)要结合各类卫生创建活动和年度“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先进社区”评比工作开展灭鼠活动,参与卫生创建活动的单位和获得“卫生先进单位”的各类餐饮经营单位鼠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防鼠设施合格率达到95%以上。要将灭鼠活动同环境卫生整治结合起来,认真清理卫生死角和鼠类孳生场所。

(五)四县一市参照本通知,组织开展县城(市区)、城镇的灭鼠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爱卫会要做好灭鼠工作总结,于5月上旬报市爱卫办。

合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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