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