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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有害生物仿制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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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95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09日10:08:48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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