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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民主选举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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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68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09日10:11:39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卫生局、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需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但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社会团体副会长设置一般为2至15人。监事人数可设置3—5人,设监事长1人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正式候选人可以表决赞成、反对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六条 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监事应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 选举结束后,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九条 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2/3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原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需适当增补常务理事、理事或负责人、监事在规定范围内缺额需增补的,。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方式增补,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名。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四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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